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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靓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大后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8622XM。
被申请人山西中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100号恒地大厦1003号。
申请人青岛靓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中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53838.3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53838.3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号为×××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38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