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金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伟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商诉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如泰运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玉亭,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江路**。

申请人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兴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