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86号 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22893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第**)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FMCN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070597573)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