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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与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84802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802元或查封、扣押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