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终1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9104944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晋城市,系**2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晋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6714384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晋城市晋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晋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2152.5元,由上诉人晋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新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