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10财保30号
申请人:山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29号7-1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智伟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