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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27民初98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正,山西省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下古堆。
法定代表人:吴锁全,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自强
审判员  邢阿静
审判员  张宝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