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阳市园林管理处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7民初3302号
原告:山西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晋中市榆次区郭村。
法定代表人:郭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欣,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海阳市园林管理处。
被告:海阳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68号。
原告山西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园林管理处、海阳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08元,减半收取计209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雪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