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执复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苏州帝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郭森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月,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苏州帝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元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洲公司)、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都法院)(2019)苏101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江都法院查明,江洲公司与和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扬江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和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江洲公司给付工程款21202522.32元、退还工程保证金14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江洲公司对其承建的馨凤苑5#、6#、7#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和泰公司承担等。和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维持原判。因和泰公司未能按判决自觉履行,江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和泰公司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328国道北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后流拍。之后,因原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帝元公司申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重新评估。本院根据重新评估的价值,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一拍、二拍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帝元公司申请,本院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以53724800元的起拍价进行第二轮第二次拍卖。帝元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并于2018年5月30日以起拍价竟得上述标的物,但帝元公司多次延期缴纳尾款,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向帝元公司发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拍得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328国道北侧地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标的,成交价:53724800元(含已交纳保证金5000000元)。江都法院在拍卖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本次拍卖尾款交纳时间为拍卖成交后30日内。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江都法院书面承诺将于2018年7月15日前付清尾款48724800元,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2018年10月15日,你公司再次提供书面执行备忘录,承诺2018年10月17日前交纳尾款,但你公司至今未交纳拍卖成交尾款。因你公司未按期交纳拍卖尾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江都法院视为你公司悔拍上述标的物”。帝元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声明“我公司从未明确悔拍,资金已到位”,并承诺在同时该公司拍卖有效后三日内付尽尾款。本院审查后作出(2018)苏101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确认帝元公司异议成立、撤销“悔拍通知书”。被执行人和泰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2018)苏101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限帝元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拍卖买受款项,逾期则按悔拍处理。帝元公司未按限期付清拍卖款项,故对第二轮第二次拍卖竞买人帝元公司作悔拍处理。
另查明,本院在第二轮第二次拍卖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载明了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状况,其中拍卖标的物登记状况中载明了拍卖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注明了“整个工程尚未完工,目前已停工”,并列明了各单体建筑的现状进度。在公告中瑕疵书面部分载明:“本标的的案值较大,过户费用较高,请买受人慎重购买,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此外,该标的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品详情页面中“重要提示”当中载明了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等相关法律后果;在该页面中“竞买须知”第十项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3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第十一项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江都法院认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帝元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拍得本案执行标的物,应当依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载明的期限支付尾款,但帝元公司多次延期。帝元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执行异议时即声明“我公司从未明确悔拍,资金已到位”,并承诺在确定拍卖有效后三日内付尽尾款,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执复24号裁定书裁定限帝元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拍卖买受款项、逾期则按悔拍处理后,帝元公司仍未能在限期内付清尾款,应按悔拍处理。
帝元公司主张拍卖标的物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过期,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拍卖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载明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异议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竞买前应当核对知晓相关证照过期后的救济途径;其次,异议人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补办,且异议人在成交确认后,亦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重新申领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即便规划许可证过期亦能补救,不影响异议人交易的目的。
帝元公司主张拍卖标的物在项目开工时并未达到环评要求,但同时提出项目已通过环评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建设项目在通过环评的情况下,异议人主张未达环评要求,依据不足。
帝元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撤销拍卖,但异议人提出的上述情况并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帝元公司多次延期支付拍卖款项,在未完全履行尾款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且在本院认定悔拍后,以新的理由申请撤销拍卖,实为逃避“悔拍”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帝元公司交纳的保证金500万元,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于异议人另行先期支付的500万元拍卖款项,异议人可按照执行部门的领款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后办理退款。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苏州帝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帝元公司提出复议,请求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30日对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328国道北侧地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司法拍卖,将其缴纳的拍卖保证金500万元及拍卖款500万元退还给复议申请人。其主要理由是,我公司在拍下该拍卖标的后,积极筹措资金,后来由于融资困难等客观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嗣后,我公司再次启动融资程序,并于2019年2月应法院要求先期缴纳拍卖款500万元,同时,我公司派出专业团队做好接受拍卖标的物的准备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对调查后发现拍卖标的物建设规划许可证已过期,虽可重新补办,但手续繁琐,亦须投入较大金额费用。拍卖标的物项目在开工时并未达到环评要求,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以上两个重大问题法院在拍卖中未予公告,故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本院查明,江都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帝元公司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可以撤销的六种情形。帝元公司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积极筹措资金,后来由于融资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并一而再、再而三的请求延期支付拍卖价款,直到本院作出(2019)苏10执复24号裁定书,裁定限帝元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拍卖买受款项、逾期则按悔拍处理后,帝元公司也未能在限期内付清尾款。由此可见,帝元公司主观上并无悔拍的故意,但客观上又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拍卖价款,其行为已构成悔拍。在面临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时,帝元公司又以自欺欺人的手法编造了不能自圆其说的理由,试图逃避“悔拍”的法律后果,其错误行为不仅不符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与当今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格格不入的。综上所述,江都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苏州帝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苏州帝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祥
审判员 方恒荣
审判员 陆开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