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恢3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郭森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月红。
申请执行人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5)扬江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1202522.32元、退还工程保证金1400万元;并以19001261.16元为本金、按16%年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同时并以16201261.1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9之日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3815元,并缴纳执行费1028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23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已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暂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区××国道北侧××3210883290640004000地块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4.本院对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区××国道北侧××3210883290640004000地块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拍卖、变卖,目前一拍、二拍和变卖均已流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以物抵债的权利,但其至今未书面申请以物抵债。
5.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月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邮寄送达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已流拍,经法院调查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