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44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安洲镇引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州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94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履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敏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