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624号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桥华府********。
法定代表人:安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次虎、董佩,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立村**v>
法定代表人:施红平。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价值17307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77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1385.39元,由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