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624号之二
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桥华府********。
法定代表人:安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次虎、董佩,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立村**v>
法定代表人:施红平。
委托诉讼代理
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5日,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3.75元及财产保全费1385.39元共计4209.14元,由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