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624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桥华府1号2单元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安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次虎、董佩,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立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施红平。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鄂0106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77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于2020年8月28日办理网络执行查控冻结存款手续,即:2020年8月28日10时45分47秒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载明,被执行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协执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反馈结果措施冻结、账号尾数5182、申请金额173077.00元、实控金额11943.15元、控制期限12个月、开始日期2020年8月28日、结束日期2021年8月28日;2020年8月28日16时55分43秒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载明,被执行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协执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反馈结果措施冻结、账号尾数0433、申请金额173077.00元、实控金额36898.22元、控制期限12个月、开始日期2020年8月28日、结束日期2021年8月28日。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和平大道支行于2020年10月10日提交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截止2020年10月9日,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尾号为5182的账户下有一笔2020年8月28日冻结,金额为173077.00元,实际存款余额为232162.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于2020年8月28日办理网络执行查控冻结存款手续,截止2020年10月9日已冻结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尾数5182账户存款173077元,故对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账户存款173077元的冻结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年8月28日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数0433账户存款1730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