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665号
原告:宋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立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龙某某、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