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与龙某某、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665号
原告:宋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立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龙某某、武汉市祥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