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6178号
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栋1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骁,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