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724号
申请人: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骁,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3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减半后的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程继伟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