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6178号 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宜昌市**陵区。 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