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监民监字第5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白洋街道牛背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73年生人,汉族。
原审原告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鸡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55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