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应集中、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4民初10057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马天化,义乌市。
被告:应集中,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胡桂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负责人:胡滔。
委托代理人:洪丹华,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应集中、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以需拆除内固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赵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