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23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荣,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0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