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财保125号

申请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255074319K。

法定代表人:胡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王玲,江苏荊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1987450。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申请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随后又撤回保全申请,且未缴纳申请费。

本经审查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后又撤回保全申请,且未缴纳申请费,故其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