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财保125号
申请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255074319K。
法定代表人:胡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珊珊、王玲,江苏荊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1987450。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申请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随后又撤回保全申请,且未缴纳申请费。
本经审查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后又撤回保全申请,且未缴纳申请费,故其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