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03民初1522号
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雄关社区江**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汪家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平,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9元,由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