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民初96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谢家树,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为云南省玉溪市。
被告:邓江荣,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文。
原告***、***、***、谢家树与被告邓江荣、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谢家树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家树的撤诉行为,确系其四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家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家树负担。
审判员 张秋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