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974号
原告:**房,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坤,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88号1幢2号楼6楼602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房诉被告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房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