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081号
原告: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现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