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诉前调确56号
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张联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0月9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
截至2023年10月9日,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共欠付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款项7,559,734.4元;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买卖合同款项7,559,734.4元,具体还款金额、日期见下表:
期数支付日期款项类型支付金额(元)
一2023/10/31前合同款2,000,000
二2023/12/31前合同款2,000,000
三2024/1/31前合同款2,000,000
四2024/6/30前合同款1,559,734.4
若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的,则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未支付款项,并加付以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22年12月9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加付的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