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百***绳网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0522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对原告天津百***绳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15民初505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0115民初50522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二自然段中“案件受理费3,472元,财产保全费1,413元,合计4,885元,由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计1,736元,财产保全费1,413元,合计3,149元,由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