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5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海七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案外人山东东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专业分包单位,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称,山东东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对上诉人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普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受让山东东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七建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债权后,其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上海七建公司,双方之间仍是基于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齐河县,齐河县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