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18号 原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五洲国际商业中心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52元,减半收取12126元,由原告杭州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