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2民初1123号
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880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2024年3月5日,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2元,由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