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1民初1003号
原告:丁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务农,现住沁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路桥路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长治市城区畅行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西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务农,,现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与被告太原路桥路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履行案涉款项1000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实交2075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