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明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刑初8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11号院44号楼500室,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1990年8月1日出生,被告单位产品经理。
被告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案发前系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于2016年3月,以虚构产品购销合同的方式,通过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0200元,合计税款人民币36353.85元。被告人***于2017年4月19日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智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判决执行以前已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二、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