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融水源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民初1116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广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08675062Y。
法定代表人:潘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云,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融水源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县融水镇七一路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5898086773。
法定代表人:刘国玺。
第三人:莫春华,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新旺村新胜屯**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融水源土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莫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9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