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499号
原告:南京杰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26066818U。
法定代表人:许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恩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湖小学,住所地淮安,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杭州路**用代码12320802MB0147360U。
负责人:钱峰,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杰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湖小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杰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杰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