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亿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民初5583号
申请人:上海亿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4KJ50。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发,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5号民创中心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9380L。
法定代表人:王慧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亿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亿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亿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
附:被申请人及其财产线索
银行账号
户名: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0×××70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户名:合肥极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3×××7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汇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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