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81民初26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国,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福平街(敬老院边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90444483。
法定代表人:俞建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龙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福平街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YMCU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龙拓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9元,减半收取45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