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994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宏路龙塘村福平街(***边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港头路锦江花园7号楼9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依法以法定假日结束的次日即2023年1月28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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