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5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龙塘村福平街(***边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904444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7X24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2)闽0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赶工奖金共计154724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村××号楼××商铺【证号:闽(2020)福清市总第0XX3号】本院已查封。本院已限制***大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022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情况,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大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2)闽0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忠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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