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4203号
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9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弨,***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货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68元,由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