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7217号
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9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北局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苏州富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