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少庭,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iv>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少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非本案实际欠款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善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速录员 洪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