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5138号
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定兴工业区洋埭旧货市场旁延路8间店**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15419U。
法定代表人:许德荣,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吉龙、杨珊珊,、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江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26L。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平,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安,住南安市iv>
被告:***,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iv>
被告:孙少庭,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iv>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少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非本案实际欠款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联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善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速录员  洪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