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恒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民辖终69号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南安第三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恒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强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孙少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4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应当明确约定,而不是依据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长期供货合同》第八条第一款,虽已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履行地点,应视为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恒强贸易公司请求南安第三建设公司及孙少庭支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恒强贸易公司作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为恒强贸易公司所在地,即龙岩市新罗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安第三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刘伟明 审 判 员 吴金燕
法官助理 陈海成 书 记 员 曾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