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956号
原告:福建新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366号星海湾1号商业六、七、八13号商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江滨三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新振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30日,福建新振宏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拟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振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振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计3867.5元,由福建新振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