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538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专,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江滨三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国专、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据相关法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本案法律条文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