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5405号
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专,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凤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4758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江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2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黄国专、第三人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庭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尤 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