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803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王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PN7D1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江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2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 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