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271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20号工人文化宫南座4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4582521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749356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