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1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回河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7493564T。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5TTE9U。
法定代表人:张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高密凯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振兴街中段会信用代码913707856944327393。
法定代表人:钱贤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9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3800元;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8年1月7日;以23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均限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6元,均由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因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1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28日,本院委托高密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高密凯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高密市(证号:高国用(2010)第2××6号)的土地一宗。2021年11月9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达历下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委托高密市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高密凯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高密市(证号:高国用(2010)第2××6号)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5.2022年1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执行转破产,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万基实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彭力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