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9272号
原告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胡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洪春,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中晨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32760元,及违约金39931.2元(按每月9982.8元,从2018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三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晨公司及***的委托代理人章洪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2日,三鑫公司(甲方)、中晨公司(乙方)及***(丙方)签订了《销售合作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奥克斯空调,货款金额共计422760元;从空调签定日起30天内乙方须一次性支付总货款,乙方若逾期支付按总货款3%每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乙方最迟付款日为2018年3月1日,乙方应当在2018年3月1日前及时支付全款,否则甲方可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乙方及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货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2018年5月18日,原告三鑫公司向被告***寄送《关于要求尽快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费用的函》,要求其在收到催缴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欠款及违约金。被告***在催缴函上签字表示会尽快归还。2018年6月27日、7月10日,原告三鑫公司共收到货款90000元。此外,被告***支付11440元给案外人杭州云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销售合作合同、关于要求尽快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费用的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关于二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四方转账协议因未能提供载体或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三鑫公司与被告中晨公司、***签订的《销售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中晨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应依约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货款金额,二被告认为支付给案外人的11440元应在总货款中予以扣除,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支付行为系根据原告三鑫公司的指示支付案涉货款,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定尚欠货款金额为332760元。关于违约金,原告三鑫公司主张按每月9982.8元计算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000元,因无合同约定被告中晨公司需支付律师费用,故保证人***对该项债务也不承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2760元,违约金人民币20411.59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5元,保全费人民币2887元,由原告杭州三鑫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0元,由被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62元;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海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洁